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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崔同顺,军人出身,1987年转业到和平检察院,先从事反贪等工作,1997年被选调到公诉科,2009年任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党支部书记。
崔同顺觉得,自己当了十几年兵而成为一名公诉人,属于半路出家,必须付出加倍的努力才能做好工作。他认为,一名好的公诉人首先要非常细致,因为案子不论大小,粗心大意都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他曾遇到过这样一个案子:一名外地聋哑人到商场里偷走正在售卖的服装。售货员发现后就去追赶,在楼梯上抓住他,叫保安一起在其身上查出被盗物品。这算是人赃俱获,但有关笔录却有这样的记载,问:犯罪嫌疑人当时说什么话没有?售货员回答:这人跟我说了话,说的是天津话。明明是聋哑人怎么会说话?这样的证据显然不能用,而且整个案件的真实性因此都会存在问题。如果公诉人审卷不仔细,再将这样的笔录拿到法庭上去,就会闹出大笑话。
崔同顺说,作为公诉人对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要仔细搜集,要证据确凿,才能让被告人心服口服。崔同顺在办理案件中,除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要搜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他也不放过。一旦发现此类证据,他都要主动提出来,并考虑可否成为替其减轻刑罚的依据,尽最大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让被告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办理本市首起自行车肇事刑事案骑车小伙撞死老人因“工作行为”获轻判
崔同顺曾办理过一起罕见的自行车交通肇事致死案。因为此前根本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所以,办案中遇到了不少难题。事情发生在2002年,在一家小饭馆打工的小孙提前下班,返回郊区老家,说好第二天回来时给店里顺路捎一点菜和肉。因为高兴,他车骑得较快,很快骑到某小区门口。这时一位老人在机动车道边下了出租车,走过机动车隔离带,准备穿过非机动车道进入小区,正好遇到小孙骑车过来了。老人被撞倒,后脑碰在花坛便道上,随后被送往一中心医院抢救。不幸的是,几天后老人不治身亡。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骑车小伙负主要责任,老人跨越护栏穿越非机动车道,负次要责任。这个案子是天津第一例自行车肇事刑事案。崔同顺面临的难题首先是,自行车肇事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何在?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关于非机动车应如何安全行驶的规定,超速规定只限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则不包括在内;在自行车制动等安全保障方面,也没有相关明确规定。由此给本案的定罪量刑带来困难。经过多方努力,崔同顺最后在当时的一个地方法规中找到了一个相关的法律依据:“利用驾驶工具的驾驶员在路口应该注意观察,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行驶。”小孙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此外,失去老人的家属非常悲痛。崔同顺接办此案后,死者家属曾多次找到崔同顺,要求对肇事者小孙加重处罚和赔偿。然而,崔同顺调查发现,肇事者小孙家在农村,家徒四壁,非常贫困,根本无力赔偿。可是,死者老伴没有工作,失去丈夫,她的生活将受到极大的影响。
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崔同顺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小孙。该案属于过失犯罪,一般量刑在3年以下,但是案件涉及民事赔偿问题,能否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将影响最后量刑。然而,小孙确实没有赔偿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崔同顺仔细研究案情,发现小伙子在由家返回饭店时,要顺路采买饭店用的蔬菜和肉,由此,其可以算作工作行为,所以其工作的饭店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于是要求饭店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告人小孙因此得以被判刑一年。
这个案件的顺利审结,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个成功判例。
不断学习中向各种专业“靠拢”公诉受命编造假账女会计显露专家“范儿”
崔同顺认为,作为一名公诉人,每年会接到各种各样的不同案件,涉及很多非常专业的问题,自己不可能事事都在行,因此,在审理时就要不断学习,向内行人请教,同时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崔同顺曾受理了一家著名的美容院偷税案件,该美容院在经营过程中偷逃税金达几千万元,需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个案件专业性强,包括很多税种,光案卷就有厚厚三摞,外行人一看脑袋就大了。这家公司有两本账,一本是真的,一本则为应付税务检查,是老板授意自己的亲戚做的假账。这些账目及大量票据都要一一审查,从中找出犯罪证据。为了办理好此案,崔同顺找到有关专业部门寻求帮助,同时学习了很多有关财务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他在起草起诉书及法庭辩论中,都表现得非常专业。
当时5个被告人中,一名五十多岁管财务的女职工觉得非常委屈,因为涉嫌犯罪受到羁押,连其儿子的婚礼都错失了。她说:“我遗憾啊,儿子婚礼都没参加。”
其辩护律师为她进行了无罪辩护,说她受老板指使,是雇佣关系,没有主观故意,不能认定犯罪。但崔同顺依照法律,认为他们虽然受人指使编造假账,但客观上是假账的具体操作者,是从犯,而且主观知情,应该承担责任。最后法庭采纳了公诉意见,认定被告人有罪。
对于这名女会计的犯罪问题,一般人不太容易理解,认为领导让做的,自己做了应该没有责任。其实不对,只要是你做的,如果违法犯罪就要负责。为此,崔同顺在法庭上详细解释《会计法》上的有关规定。当时开庭的时候,有一些学生在旁听,听后找他来签名留念,并钦佩地说:“公诉人真了不起,掌握了这么多的专业知识。”
在“自愿”与“非自愿”之间锁定证据强奸案中为陪唱小姐“正名”
这是一起特殊的强奸案,地点在一个饭馆。数年前的一天,在某歌舞厅工作的青年女子小芸报警称遭无业男子强某强奸,然而强某坚称该女子为自愿与其发生关系,拒不认罪。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将案卷报到区检察院。
崔同顺通过细审案卷了解了事情的经过。被害人小芸称,其在歌厅当服务员时,强某看上她让她陪歌。几天后,强某再来时又要她来陪歌。这一次唱歌唱到凌晨,强某提出要带她出去吃消夜,她没有同意。经歌厅老板做工作,她不得已跟着包括强某在内的4个男子出来。然后,一伙人先坐出租车到一住户家中打牌。到凌晨3点左右,又去洗浴中心洗浴。出来后已经天空泛白,大家散去,强某和小芸两个人来到王顶堤附近一早点铺吃早点。早点铺还没有开门,但是服务员认识强某,便开门让他们进去,并让他们在后边一间服务员休息的小屋里等着早点做熟。小屋内有一张小床,两个人进来后,强某便往床上拽小芸,同时威胁她如果不从就把她扔到外环线去,还要让她混不下去。小芸仍不从,强某开始暴力殴打她,最后实施了强奸。后来,小芸直接坐公交车去找男朋友,并报了警。可是,嫌疑人强某则坚称小芸是自愿的,其跟着自己一起打牌、洗澡、吃消夜都是自愿的,他也没有打人。
虽然被害人是名“服务小姐”,但崔同顺认为她的个人尊严无可置疑也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她毕竟身份特殊,其自愿与非自愿的边界必须严格确定。因为真如强某所说,整个过程中,小芸都是自愿跟随着强某,打牌的时候、洗浴的时候都可以离开,事实上她却一直没离去。是否存在因“给钱少”反咬一口的可能,也必须考虑到。此案公安机关进行了认真调查,认定了强奸事实的存在。为了慎重,崔同顺不仅反复询问被害人、讯问嫌疑人,以核实基本事实,还亲自去找事发的那个小早点铺的伙计复核事实。可是,事发后这名小伙计已经回山东老家了。为了确定这一关键证据,崔同顺不怕麻烦到山东其老家找到对方,让他详细复述当天早晨听到、看到的情况,最后确定强奸事实成立。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强某违背小芸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对强某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癫痫病儿子按“要求”杀死半身不遂父亲以悲悯之心细审罕见弑父案
这是一起让崔同顺难以忘怀的案子。事情大约发生在10年前,一名患有癫痫病的男子杀死了亲生父亲。
某居民区内,住着这对苦命的父子,孩子的母亲死得早,剩下父子俩相依为命,亲戚间也不来往。儿子名叫宋兴,时年30岁,小时候得过癫痫病,父亲老宋则半身不遂。在案发前半年,父亲因病重被送往总医院治疗,小宋不时去医院看望。父亲因久病不愈,加上医药费负担沉重,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案发在一天早晨。小宋事后交代,当时父亲对他说:“儿子,咱们总这样不行,我不能再拖累你,我死了,你有地方去了我也解脱了。我告诉你放斧子的地方,你去拿。”随后父子抱头痛哭。儿子开始不同意,后来不得已听从父亲。父亲死后儿子反应过来了,痛哭之后赶忙跑到邻居家,告诉邻居:“我把我爸爸杀了!”然后自己拨打了110报警。民警赶到后将现场封锁并展开调查。一路按照程序走过,宋兴被以故意杀人罪移送到检察院。
崔同顺对被害人和嫌疑人这对不幸的父子充满了同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崔同顺秉持着一贯的做法,严谨细致地审查每一个细节。小宋说父亲有轻生的念头,但即使如此也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不过,事实要真的如他所说,其行为跟一般的故意杀人就不一样了,审判的时候有从轻的可能。案卷显示,公安部门走访了死者的弟弟、邻居,间接地证实父亲让儿子杀自己的可能性很大。死者的弟弟证明嫌疑人家庭困难,状况不好。邻居则证明被害人绝食过,说过“我死了对我儿子还好呢”这类语言。为了将这些证据“坐实”,崔同顺亲自找到有关邻居及小宋亲属,听他们介绍自己所了解到的真实情况,从而确定了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为了确定嫌疑人犯罪时的精神状况、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是否正常,崔同顺还向本市安定医院的专家请教。最后,从他砍完其父亲后呼喊、找邻居并报警等情节,精神病专家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有部分行为能力和控制能力,这与崔同顺此前的判断相一致。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兴有期徒刑10年。
在审判过程中,崔同顺对这名特殊的嫌疑人予以特殊对待。因他有严重的癫痫病,从讯问到开庭,崔同顺都采用很策略的方式,一般犯罪案子讯问程序时应该严肃、有威严感,但对这名被告人,崔同顺尽量和颜悦色地讯问,防止他受到刺激病发而使司法程序无法正常进行。而像“你砍了你父亲几斧子”等刺激性较强的问句,崔同顺都改成了“你是怎么做的?请叙述一下”。崔同顺的细致周到使得这一困难的审判顺利完成。(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