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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获悉,1月5日,该院成功为一名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这是自《刑事诉讼法》修改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本市首例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近期,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积极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沟通,建立有关工作机制,在全市检察机关中率先启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1月5日,公诉部门在审理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放火犯罪案件中,发现一名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提供法律援助法定条件。办案人员通过告知法定权利、询问家庭情况、联系近亲属等相关工作,确认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遂立即通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切实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目前,辩护律师已完成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及会见嫌疑人等工作,并依法提交了辩护意见。
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对象范围。此前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强制辩护适用对象扩大至“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记者解金钊通讯员张璐刘家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