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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老人与再婚妻子产生矛盾,私下将夫妻共同财产婚房卖给了自己与前妻的孙子。再婚妻子知道此事后起诉。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确认祖孙俩之间的房屋转让无效。
男子张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与女子宋某再婚,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本市滨海新区某小区的独单作为婚后住房。2010年,张某与孙子小张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把作为婚后住房的独单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小张。2011年,小张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以38万元的价格卖给郭某。郭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后,获得了该房的产权证。张某的再婚妻子宋某得知张某卖房的事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与其孙子小张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原审法院认为,涉诉房屋在出售给小张之前是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出售给小张时未征得宋某同意。小张作为张某的孙子应该知道此事,但其仍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二被告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该买卖行为应属无效。综上,判决确认二被告就诉争房的转让行为无效。
一审宣判后,小张不服,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宋某的诉求。二中院认为,宋某和张某产生矛盾,本应双方协商解决;但张某却在未征得妻子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双方共同居住的涉诉房屋,并直接将该房卖给孙子。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小张应该知道以上事实,进而认定其与张某构成恶意串通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