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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于2006年2月份入职凯赫威(天津)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去年5月份,我因怀孕在家休养一个月保胎。保胎期间,公司通知有两种选择:一是保留岗位,停止五险一金,等以后可以复岗时再上班;二是解除劳动关系。这两种方案我都未同意。7月份,我经产检回公司上班,被通知要与公司签份协议,大概意思为“是我自己要求上班,出现任何意外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因我不同意签协议,此后公司就不让我上班了,并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怀孕及生产期间以病假处理,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我呼吁有关部门关注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读者吴女士
记者调查
记者与滨海新区劳动人事局取得联系,该局将读者来信转给滨海新区劳动人事局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回复本报说,经过调解,今年1月4日,双方达成协议,凯赫威(天津)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吴女士工资差额、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及生育保险待遇补偿金,吴女士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本报记者姜艳秋实习生张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