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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临时家长”受聘上任
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在天津市法院系统首推“合适成年人”工作机制,并向首批8位合适成年人颁发了聘书。今后,凡是在和平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的未成年被告人,其亲属不能出庭的,将有“临时家长”参加庭审。
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不少未成年被告人尤其是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流浪留守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愿或因故不能出庭。和平区人民法院经与团区委、区教育局、区妇联沟通协调后决定,共同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工作机制,首批8名“临时家长”主要来自区教育系统的中小学教师和基层妇联干部,他们具有多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熟悉未成年人心理,懂得法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这条规定为建立“合适成年人”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据了解,“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享有如下权利:不受非法干预;庭审前了解案情;依法享有回避、辩护、发问等诉讼权利;审理过程中发现侵害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有权向法院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