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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
1、加强息诉服判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以息诉服判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息诉服判工作的接待规范、工作程序、要求,以及处理办法等操作性规范。同时,进一步加强内部的考核机制,将案件承办人处理息诉服判工作的能力、成效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切实可行的息诉服判质量标准。在规范息诉服判工作的同时,提高了案件承办人员办理息诉服判案件的积极性。
2、实施息诉服判工作预案制度
为保证息诉效果,针对不同申诉案件,分析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原因,制订服判息诉工作预案,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当事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如对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了解,本来占据有理一方,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有的是订立合同时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或无效条款;有的是民事活动中法律规定必须登记而未登记,导致利益受损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败诉。二是举证不能。由于申诉人在民事活动中风险意识较差,在经济交往、劳动服务、医疗服务、侵权伤害等纠纷中,不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结果在纠纷发生后,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三是申诉人认识问题偏激。尤其是在离婚、财产继承、邻里纠纷等诉讼中,往往认为过错都在对方,自己很冤屈,法院判的“不公”是对方“烦人”了,但又提不出什么证据。四是期望值过高。在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名誉损害、医疗纠纷、等侵权诉讼案件中,原告的期望值过高,索赔数额大大超出了实际损害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就认为法院判得不公。五是法院判决书有瑕疵。如判决书中有错字错句,查明事实情节表述不准确等,导致申诉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而申诉是不愿承担上诉费用。有的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本可以上诉,但有不愿承担上诉费用,或对上诉后是否能“赢”没有多大把握,因此走向检察院申诉渠道。根据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原因,申诉人的特点情况,建立并实施息诉服判案件预案工作制度。由案件承办人事先拟定申诉人可能提出的无理取闹的理由,可能出现的激烈言行举动,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初步预案,经部门工作会议讨论研究作进一步的完善,确保案件办理应对有序、万无一失。如分析事实和法律的角度;申诉人可能出现的过激言语、举动;案件承办人、部门领导、分管检察长临场应对准备措施等。
3、建立健全群访群诉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针对目前息诉案件总量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申诉案件动争议、拆迁纠纷等群体性上访案件,及时层报上级有关部门,并与有关机关、组织或部门沟通联系,启动重大申诉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坚持以“稳定为先、及时接待、慎重处理、协调疏通”为前提,一是指定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承办并优先受理、优先审查,稳定申诉人的情绪,切实做到特事特办。二是由分管检察长、资深检察员和承办人制定疏导方案,共同接待,在甄别案件事实,把握案件证据基础上,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三是对于重大、重复缠诉的案件,积极联系有关机关、组织,协同他们一起研究分析问题症结,做好疏通平息矛盾纠纷工作。
4、探索实践息诉工作书面答复制
针对多年缠访、缠诉和越级上访的申诉人重复申诉,承办人接待数次后仍然来院闹访的上访、信访老户探索实践书面答复函制度,通过制作书面答复函形式,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支持申诉请求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告知,并详细记录接待申诉人的工作情况,同时抄送信访办和控申部门。通过上述答复函制度力求解决申诉人缠访闹访现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提高息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创新工作方法,注重化解矛盾纠纷的艺术,努力提高化解矛盾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到检察机关来申诉的群众,大多数是弱势群体,不少人是有冤屈,有疾苦,有困难。因此,在做服判息诉工作时,一定要体察人民群众的疾苦,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把人民群众当成自己的衣食父母,把自己当成人民群众的公仆,想为群众所想,急为群众所急将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实际行动中,细微的言行能影响申诉人对检察院整体工作作风的看法,细致的工作,架起检民和谐的“连心桥”,使申诉人感受到温暖与正义,对处理结果口服心服,心悦诚服,让申诉人“心了”。如何作到,首先要有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心,就能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忧民之所忧,急民之所急,二是用心去了解申诉人的具体情况,用心去分析案件的症结,用心去思考调处矛盾的关键环节,因案制宜,找出调处纠纷的可行之策,三是尽心,在办案中,应追问自己,我还可以为申诉人做点什么,也许再想一个办法,再作一次努力,案件就能妥善处理。
总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中实现自身应有的价值,最重要的一点,还是要立足本职,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督权能,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注重和发现和解因素,不仅应着眼于其法律监督职能,还应当着眼于促进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合理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寻求化解矛盾纠纷的的最佳方式和效果。这既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实践问题,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认识问题。而且化解社会矛盾也是法律监督所追求的目的与结果。(刘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