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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中年男子马某被一家企业聘为厂长,因被拖欠1万余元工资等问题与老板发生纠纷,马某利用负责工程项目职务便利催收6万元工程款汇入老婆李某账户,后携款逃回老家。日前,本市法院一审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和掩饰隐瞒犯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011年间,一对外地夫妻经朋友介绍到本市一家建材公司工作,男方马某担任厂长,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女方李某负责做饭、保洁等杂务,二人均未签劳务合同,也没有聘任书。2012年初,二人想回老家过年,当时马某正负责一个工程项目的建材安装工作,公司老板担心他们一去不返,就扣下马某一部分工资。马某和李某过完年回来上班,公司却迟迟不给补齐工资。
马某所负责的工程进入收尾阶段,因对公司老板的一些做法感到不满,马某打算辞职。同年3月底,马某催收结算了该笔6万余元的工程款,并通知对方将款项打到妻子李某的银行账户。马某想用工程款来冲抵公司拖欠自己的工资,剩下的钱找机会再退给公司,遂和李某从银行提取该款后回了老家。4月,公司老板联系不上马某,随后发现马某和李某已经从公司宿舍搬走了。又过了十多天,当老板催收工程款时才得知该款早已结算,老板这才意识到马某和李某携款逃匿,于是报案。
同年5月,马某和李某被警方查获归案。经查,马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工程款6万余元,李某明知马某侵占工程款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予以转移。而公司方面确实拖欠马某工资1万余元。公司老板也非常惋惜地表示,马某和李某都是老实人,除了举报的该笔6万余元工程款,二人没有其他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公司方面与二人在一些问题上没有沟通处理好,二人私自截留工程款的做法不对,如二人能认识错误、挽回公司损失,希望司法机关宽大处理。
日前,经北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被告人已经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一审判决,马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8000元。(记者冯琳通讯员于翔刘志敏魏洪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