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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三人合伙开办摄影工作室,因琐事发生矛盾一人离开,在要求清算合伙财产遭拒后,离开者将其他两人告上法庭。日前,南开区法院用法律手段为三名合伙人清算了合伙财产。
王某和于某、周某三人是朋友。2011年底,他们合伙开了一家摄影工作室。2012年6月,王某离开摄影工作室,但三人并未就合伙事务的清理、清算达成书面协议。后来,王某因要求清算合伙财产遭到拒绝,遂将两个朋友告上了法庭。
王某诉称,开工作室的3万元都是自己出的。于某和周某因琐事殴打自己,导致合伙事务无法继续。王某向法院出示了银行的取款凭条和于某给自己开的一张收据,证明王某出资3万元。交款人一栏由王某签字,于某和周某分别在交款人一栏下方签字,收款人处为空白。王某称,三人合伙出资的3万元全部由于某保管,故请求法院判令于某、周某进行合伙清算,分割合伙财产。
庭审中,于某和周某辩称工作室成立时三人每人出资1万元,共计3万元由王某保管;之后,王某侵占了他俩的2万元投资款,拒不清算3万元的合伙款,也不承担合伙支出。法庭上,于某和周某反诉王某,请求法院判令清算王某保管的3万元合伙款。
辩论中,3万元的去向成为三人争议的焦点。按照于某和周某的说法,该款在王某处,则不应由于某向王某开具收据,更不应出现已交给王某的收据上收款人一栏空白,这在形式上不符合收款、记账逻辑顺序。从收据内容上看,每笔款额、日期记载如此清晰,与双方讼争的3万元完全吻合,该收据应为于某记载的流水账,于某还在收据上注明了“共计收到3万元”。综上,法院认定该3万元款项为于某记账并保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合伙成立摄影工作室时应当对各自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现在三人虽均承认是合伙性质,但由于未书面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明确分工,导致王某退出后发生纠纷,对此三人均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王某虽然主张其投入3万元,但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难以支持。于某和周某承认三人各出资1万元,该主张与双方提供的收据上的三人签名相符。法院认定,双方应在该财产范围内,以上述收据上第一笔进款之日至王某离开工作室时为起止点,进行财产清理、清算。因此,法院判决王某、于某和周某在判决生效15日内清理、清算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由于某保管的3万元合伙财产。(通讯员南暄记者王姝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