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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连日来,本报投诉热线接到多位读者来电,反映餐饮行业中存在设置最低消费、收取开瓶费等问题,不仅与目前正在进行的“文明餐桌行动”节约之风相悖,还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家住河东区的陆先生说:“2月初,我到锦绣江南河东津塘路店订餐,预订2月中旬用餐。我告诉酒店负责人,平时常到锦绣江南用餐,当日可能会有调整,但负责人表示大堂最低消费880元,必须提前点好菜。”河北区的读者张先生反映,金天地酒楼存在春节期间设置800至1000元最低消费的情况。南开区读者赵先生也反映,春节期间,一家人到宝坻温泉城游玩就餐时,他随身带的小瓶白酒险些被收取50元的开瓶费。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酒店用餐设置最低消费、加收开瓶费、搭售商品、临时涨价、谢绝自带酒水等情况确有存在,尤以年节期间为甚。记者根据读者提供的线索,走访了近20家餐饮企业,得到的答复都是由于春节期间人手短缺,消费者只能按照设置的最低消费标准菜单订桌。对于餐馆设置最低消费门槛问题,经营者也有难言之隐,一位连锁酒店负责人表示,多数餐厅尤其是高档餐厅,在包间甚至是大厅散座设置最低消费,大部分是出于成本上的考虑,高档餐饮经营企业摊子大、职工多,场地租金等成本都比小型餐饮企业高很多,因此必须保证每天、尤其是节日期间的营业流水,达不到一定的营业收入,再知名的酒店也要关门。
针对餐饮行业内普遍存在的节日期间加价和设置最低消费问题,记者走访了市消费者协会和市餐饮协会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个别餐饮企业在春节期间不仅增设单间最低消费,甚至连大厅也设置了每桌最低消费标准,这与目前本市正在开展的“勤俭节约光荣铺张浪费可耻”为主题的“文明餐桌行动”背道而驰。对于这一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并可向消协进行投诉。
德唯律师事务所主任苏文辉律师表示,无论是最低消费还是开瓶费,都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动辄几十甚至上百元的开瓶费与酒店提供的服务不相符,违背公平交易原则。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餐饮企业开设饭店是一种要约,消费者来到这个饭店消费是一个承诺,之间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形成合同之后告知消费者要有最低消费,此行为属强制消费,同样违反合同公平的原则。(记者孙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