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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将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规定,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本市民政部门将免除捐献者基本丧葬费用。
《条例》鼓励自愿捐献身故后的人体器官,指身故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人体器官,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器官捐献氛围。
《条例》确定,由市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督管理,市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捐献见证、捐献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市红十字会将在红十字会组织和医疗机构的人员中选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并进行统一培训、登记、注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宣传咨询、信息报送,并与具有捐献意愿的人员及其亲属沟通交流。
《条例》规定,市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区县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捐献人体器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捐献意愿,并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可以要求查询、变更或者撤销登记。
《条例》为捐献者的近亲属提供了多项权利保障,规定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捐献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市红十字会将设立专门基金,对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实施人道救助,并提供适当人道关怀。市红十字会将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条例》还规定,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红十字会、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与人体器官捐献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捐献意愿表达人在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同时,表达捐献遗体意愿的,红十字会将一并办理捐献遗体登记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