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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两名男子在饭店内与其他客人发生争执,打电话叫来两个哥们儿,一同持械将他人打伤。近日,河西区法院一审认定四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据每人的犯罪情节,判处其中一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另外三人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2年春季的一晚,简某、于某在河西区一家饭店内吃饭时,因琐事与其他两名客人发生争执。简、于二人打电话叫来郑某、游某,四人用玻璃杯、酒瓶、木凳等对两名客人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两名伤者中,一人头皮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另一人头部和眼部受伤,构成轻微伤。同年夏天,郑某落网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简某,于某和游某主动投案。
案发后,嫌疑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四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他人身体轻伤、轻微伤,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郑某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于某、游某主动投案,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综上,一审判处简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于某、郑某、游某三人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律师说法
聚众斗殴四种情形要“重罚”
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同斌律师解释,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卢同斌介绍,聚众斗殴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别是“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及“持械聚众斗殴的”。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均属“持械聚众斗殴”,应予重罚。于某、郑某、游某之所以被减轻处罚,是因为他们有立功或自首情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