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某单位将故障汽车送修期间,因汽修中心电源线短路发生火灾,导致其汽车被烧毁。事发后,车辆所有单位将汽修中心老板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南开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于日前判决被告老板赔偿原告单位车辆损失费及车上设备损失费共计11万元,接收该车辆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1月30日,本市某单位将一辆发生故障的三菱帕杰罗汽车送往南开区一家汽车维修中心进行修理。据该单位称,当时车辆由马某接收。同年2月1日,该单位却得到马某通知,因修理厂管理不善发生火灾,该单位送修车辆及车载设备被烧毁。事发后,车辆所有单位经查得知,该汽车修理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魏某,已于2011年7月25日注销,但直到火灾前仍以汽修中心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据此,上述单位将魏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车辆及车载设备损失共计24.6万余元。
对此,被告魏某辩称,接收车辆的马某是专门维修汽车闸箱的,其在2011年11月前租用魏某后院的两间房屋从事修理业务,后因该处要拆迁,魏某不再向马某收取租金,但马某仍在该处经营直至发生火灾。原告未与魏某的汽修中心订立汽车修理合同,所以魏某不存在保管义务,原告应向马某主张权利。被告魏某的妻子则辩称,汽修中心一直是魏某经营的,与其无关,不同意承担责任。而第三人马某表示,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但目前没有钱,并且认为火灾是在汽修中心发生的,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第三人马某将涉诉车辆停放在汽修中心车间内。2012年2月1日19时45分,因通向空调机的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导致汽修中心起火,涉诉车辆被烧毁。因汽修中心起火导致原告车辆毁损,应由该中心承担责任。汽修中心系被告魏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已于2011年7月25日注销,被告魏某应对该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鲁某与魏某虽系夫妻关系,但魏某在该汽车维修中心注销后继续经营并发生火灾,现无法证明该汽车维修中心系被告夫妻共同经营,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鲁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人马某对涉诉车辆负有保管义务,但未对涉诉车辆妥善保管,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不申请对涉诉车辆毁损时的价值进行鉴定,故该车毁损时的价值酌定为7万元。对原告索赔车上被烧毁的设备一节,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故被告魏某应予赔偿,第三人马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酌定上述设备烧毁时的价值为4万元。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