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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增城市原副市长刘荣照因受贿千万余元,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检方指控刘荣照犯滥用职权罪未获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11年3月,刘荣照担任增城市新塘镇镇长、增城市荔城街道党工委书记、增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荔城街道党工委书记及增城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姐夫顾恩洪(另案处理)向他人索取人民币515万元,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685.9万元、港币55.6468万元、美金1万元、新加坡币0.3万元、澳门币6.06万元。其中通过顾恩洪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共受贿707.9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其索贿部分应从重处罚。刘荣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广州市中院昨日下午在花都区狮岭法庭宣读了上述判决。48岁的刘荣照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空手套白狼”索取580万元
2003年1月,刘荣照在任新塘镇镇长期间,得知增城市顺欣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顺欣公司”)收购土地拟进行商业开发,即向该公司老板钟某权、胡某强提出以所谓投资入股的名义参与该公司位于瑶田村80亩地块的收购开发。三人签约数日后,刘荣照的姐夫顾恩洪按刘的授意将80万元送到顺欣公司。
2003年8月,顺欣公司在缴清征地费用665万余元后,取得了上述地块的使用权证,相关费用全部由钟某权、胡某强私人支付。
2004年9月,刘荣照、顾恩洪在从未参与顺欣公司任何经营管理、其所谓投资款未产生任何收益的情况下提出“退股”,向顺欣公司索取所谓退股费兼投资收益共人民币580万元。钟某权、胡某强于2004年9月至12月间,先后将人民币500万元分十几次划入了顾恩洪提供的三个私人账户,另以现金形式退还了“入股资金”80万元给顾恩洪。
协调批地后要老板“还债”
2006年至2011年间,刘荣照接受广州市骏欣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泉的请托,为其尽快审查通过荔城街金星村金竹岗霞岭高岭地块商业住宅的相关修建性详细规划积极协调。事后,刘荣照通过顾恩洪先后收受陈某泉贿送的现金共人民币450万元。
2002年初至2011年初,刘荣照接受增城奔马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湛某洪的请托,为该公司厂房扩建批地等事宜积极进行协调。事后,刘荣照要求湛某洪替其结清其在增城市“清一色商行”一笔15万元的欠款,并先后多次收受湛某洪贿送的现金共人民币8万元、港币4万元、美金1万元。
法官答疑
“少量投资、平均分成”
算不算受贿?
刘荣照辩称以投资入股形式获取回报不应认定为受贿。法院认为,刘荣照通过顾恩洪的名义仅象征性少量出资,却要求与请托人平均拥有股份或对所得收益平均分成。刘荣照和顾恩洪在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没有实际出资,直接索取贿赂及非法收受贿赂;或虽有实际出资,但获取了明显高于其出资应得收益的回报,其行为均应认定为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