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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2012年,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受理消费者申诉14394件,举报5812件。热点主要集中在商品、服务质量,食品安全,违法广告,网络购物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方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实名曝光2012年十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揭露违法者、教育经营者、提示消费者。
一、餐饮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案件来源]2012年9月26日,消费者李某向工商部门申诉,反映“浣月锦绣会馆河东分店”的包桌用餐协议存在“霸王”条款,请工商部门核查。
[处理结果]经查,涉案当事人“浣月锦绣会馆河东分店”,自定的包桌用餐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其中“如遇婚礼不能如期举行,押金不予退还”的条款,既没有明确是消费者不能如期举行婚礼,还是由于商家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婚礼,在违约主体不注明的情况下不予退还押金,涉嫌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根据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工商河东分局责令当事人为消费者退还包桌押金,并依法做出相应经济处罚。
[法律点评]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营者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改装电脑隐瞒实情销售
[案件来源]2012年6月20日,消费者刘某在南开区鞍山西道数码广场有意购买一台戴尔TUBBO15型笔记本电脑,但商家销售人员却极力推荐另一款戴尔m5110-748型电脑,称其配置为8G内存、3G显存,比消费者所选电脑性价比优越。在销售人员极力推销下,消费者买下这款电脑。但购买后发现,其标注配置与销售人员介绍情况不符,故向工商部门申诉。
[处理结果]经查,涉案当事人为天津芯诺联合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该案涉及的戴尔m 5110-748笔记本电脑,其出厂实际配置为2G内存,1G显存。当事人在销售时宣称8G内存、3G显存,是后期自行改装的配置。当事人在销售时不仅隐瞒实情,而且在发票上也没有写明自己真实名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据此,工商南开分局责令当事人为消费者退货,并依法做出相应经济处罚。
[法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一些经营者缺乏诚信,以消费者所选商品的配置落伍、性价比较低等进行误导,当消费者真正购买了由其推荐的商品,其中不乏上当受骗。
三、劣质化肥导致种植葡萄受损
[案件来源]2012年5月,本市滨海新区汉沽茶甸镇70余名葡萄种植户向工商部门举报,因使用天津市滨海新区炳礼农资供应有限公司销售的化肥,造成种植葡萄枝叶发黄、枯萎等情况,由此怀疑化肥有质量问题,请求工商部门调查。
[处理结果]经查,涉案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炳礼农资供应有限公司”系本地注册企业。2012年4月,当事人从本市汉沽通汇有机肥有限公司,购进硫酸钾镁肥30吨(另案处理),至案发已销售11.4吨。该化肥经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鉴定为不合格产品,茶甸镇种植葡萄减产与该化肥有直接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不合格化肥、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应经济处罚。
[法律点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农民购买的生产资料有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失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超市宣传西瓜具有抗癌功效
[案件来源]2012年8月7日,消费者向工商部门举报,反映津工超市393店(河北店)在销售西瓜的店堂告示中,宣称“宁夏硒砂瓜具有延年益寿、抗衰老、抗癌”等功效,请工商部门核查处理。
[处理结果]经查,涉案当事人“津工超市393店”所宣传的西瓜,是由津工超市总店统一进货配送。由于该西瓜产于宁夏当地富含硒砂的环境中,是否含有硒元素并无法证明,但当事人便断然在店堂告示中打出“宁夏硒砂瓜”招牌,并宣称西瓜具有抗衰老、抗癌症等保健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及《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工商河北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法律点评]按照《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另外,《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本案涉及的店堂告示,属于一种广告发布形式,应当严格遵守法律,不得对商品做虚假宣传。
五、旧手机翻新当正品销售
[案件来源] 2012年7月,消费者张某在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数码广场购买一部三星牌手机,在使用中意外发现所购手机存有非本人通话及短信记录,由此怀疑自己所购的手机是二手商品,遂向工商部门申诉。
[处理结果]经查,涉案当事人为“晓阳通讯器材销售中心”。该手机的通话及短信历史记录,确实是在消费者购买之前产生。在证据面前,当事人承认将翻新手机当作正品销售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工商南开分局责令当事人为消费者双倍退还货款,并依法做出相应经济处罚。
[法律点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商品经过翻新修理后再销售时,隐瞒翻新修理情况的,为欺诈消费者行为。本案当事人为牟取利益,将旧手机翻新后当作正品销售,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是一种严重缺失诚信行为,不但要给消费者双倍退款,并且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网店销售假冒萨克斯乐器
[案件来源]2012年8月10日,消费者张某向工商部门举报,反映淘宝网“萨克斯之家88”网店,销售的星海牌萨克斯是冒牌乐器,请工商部门核查。
[处理结果]经查,涉案当事人“萨克斯之家88北京星海乐器专卖店”,主营萨克斯乐器,网店地址,天津市静海县东方商业街。本案涉及的假冒乐器是当事人从北京星海管乐器厂购进(另案处理),经“星海”商标所有人北京星海钢琴公司鉴定,其销售的星海牌萨克斯是假冒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商标法》相关规定,工商静海分局依法将假冒乐器全部没收,并依法做出相应经济处罚。
[法律点评]网络消费的快速发展,为百姓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为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总局于2010年施行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其中明确规定,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将受到行政监督。
七、分时度假合同无法履约
[案件来源]从2012年3月至6月,数位消费者向工商部门反映,他们与河东区启程酒店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的分时度假合同期限太长,甚至有可能无法履约,故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索回会员费。
[处理结果]经调查,被诉方曾为克罗里旅游产品研发(上海)有限公司代理推销分时度假业务。上述合同均属于被诉方代授权方签订,且经授权方克罗里(上海)有限公司确认盖章。同年6月1日,克罗里(上海)有限公司向其会员发出通知:“声明已经与启程酒店解除代理关系,度假事宜请与本公司直接联系”。消费者由此认为,授权方与代理方产生的经营纠纷可能会使他们所交的数万元会费受损,而且这种跨地区消费合同也没有履约保障。在工商部门调解下,最终启程酒店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为消费者退还了会员费。
[法律点评]分时度假是把酒店或度假村的客房、公寓使用权,以会员制方式一次性出售给客户,会员可以分时段享受度假,期限最长可达10年,甚至40年。这种消费方式在国外比较成熟,但国内却申诉不断。有的因公司倒闭终止业务,有的当初夸大宣传后期无法践诺,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分时度假实施诈骗。本案是由于经营者之间产生纠纷,再加上合同期限较长,使消费者产生一种不安全心理因素。通过上述案例,消费者选择分时度假应格外慎重,切勿把大额资金投入这种不确定的预期消费中,一旦出现变故很难挽回损失。
八、校园超市出售超期食品
[案件来源]2012年5月9日,天津红星职业专科学院学生向工商部门举报,反映本校超市出售超出保质期食品,请求工商部门核查。
[处理结果]经查,涉案超市负责人安某为牟取暴利,从一外地商贩手中贩进已经超出保质期的烘焙食品共39种,截至案发,已在校内销售过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工商红桥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将尚未出售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全部没收,并依法做出相应经济处罚。
[法律点评]当前食品安全受到全社会密切关注,由于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工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一刻也没有放松。本案就案值看不是很大,但性质比较恶劣。当事人为牟取经济利益,低价购进超出保值期食品并在校园销售,这种明知故意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打重罚,使违法者成过街老鼠无立足之地。
九、非法制售调味品受到法律制裁
[案件来源] 2012年5月10日,群众向工商部门举报,反映静海县独流镇有一处生产假冒调味品窝点,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请求工商部门核查。
[处理结果]经查,群众举报的造假窝点,位于静海县独流镇苟家营村,涉案当事人为本村农民王金庆和张树军二人。2012年5月11日,工商静海分局在公安机关协助下,组织力量对王金庆用于造假的闲置住宅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用于制假的真空包装机、热包装机、封口机、灌装机等多台加工设备,以及假冒“李锦记”商标的海鲜酱、辣酱、豆辨酱、阿香婆香辣牛肉酱等成品6492瓶,非法印制的商标标识及包装物32.98万件,货值共计8万余元。此案于2012年5月16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所扣假冒调味品已全部销毁。2012年6月12日王、张二犯被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4日静海县人民法院以假冒商标罪判处王金庆有期徒刑8个月、张树军有期徒刑7个月、并分处罚金8万元和3万元。
[法律点评]上述案件涉案人王金庆和张树军,为牟取暴利置法律于不顾,利用隐秘窝点制售假冒调味食品,给消费者人身安全带来极大危害,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标法》的规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凡发现构成犯罪的决不姑息,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希望广大经营者以此为鉴,守法经营,切勿重导覆辙。
十、保健品广告宣传医疗功效
[案件来源]2012年2月,消费者向工商部门举报,反映媒体发布的“炎黄益生液”广告,利用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处理结果]经查,涉案“炎黄益生液”违法广告的当事人(广告主)系“河南省思达微生态制品有限公司”。该产品是当事人委托“开封市润帮九九保健品厂”加工生产,属于普通保健食品。当事人为扩大产品在天津市场的销量,自2012年2月以来,通过媒体发布产品广告,并使用了可以抑制肿瘤、治疗失眠、便秘、糖尿病、心脑血管等医疗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工商和平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做出相应经济处罚。
[法律点评]目前市场上一些生产者、经营者把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吹嘘的神乎其神,致使很多消费者把保健品当成药品服用,不但没有去病,反而贻误了治疗良机,使身心和经济都造成损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证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同时告诫大众传媒不能见利忘义,在发布广告时,必须严格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应以良好的职业操守,为社会营造安全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记者晁丹 通讯员王献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