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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76岁的退休大学教师参加保健品推销商组织的“健康讲座”时突然昏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表明,死因为猝死。老人的老伴及子女将举办讲座的保健品推销商告上法庭,索赔15万余元。前不久,本市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虽然认定老人猝死主要是其自身的原因,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认定活动组织者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原告损失为20万余元。最终,被告赔偿原告6万余元。
原告介绍,猝死的老人自2011年起服用被告的保健食品。同年下半年,被告开始租赁场地,以会议营销的方式招揽本市老人听课,推销其提供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保健食品。事发当天,被告派专车接了一批老年人去参加他们的推销会。会场上,本案死者昏倒,送医院两小时后死亡。此后,工商部门对被告做出了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违法经营并推销保健产品,且作为群众活动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老人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本案死者不是服用其产品致死的,另外,死者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无法证明她的猝死与推销会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认为,本案不适用消保法的规定,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聘请了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代理。在律师的工作下,法院直接调取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违反《食品安全法》,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法院据此认为,被告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行经营等行为是违法的。原告律师做出的“被告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包括死者在内参加活动的老人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结合被告的违法经营行为,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活动组织者
有安全保障义务
时下,针对老年人的活动五花八门,但相当一部分主办方以敛财为目的,难以切实顾及老年人的健康、安全。击水律师事务所杨雪律师提醒老年人活动主办方,赚钱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杨雪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活动的主办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就老年人保健品讲座来讲,主办者应该在现场准备药物、抢救设备,并组织专业医护人员在现场以防万一。另外,讲座的内容不能刺激老年人,时间不应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