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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给朋友汇款2万余元,托其代买名牌皮包未成。朋友没有退款,打了欠条变为“借款”,随后一拖再拖,甚至不再露面。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一审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债主有随时要求还钱的权利。
2010年夏天,市民王某托朋友徐某代买名牌皮包,经银行转账支付徐某2万余元,后因故未买成。在王某的要求下,徐某写了借条,写明了欠款缘由和金额。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王某多次催要,对方迟迟不还。王某无奈将徐某告上法庭,并放弃追讨利息的诉请,只希望徐某能返还所欠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始终未出庭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给付被告2万余元购买皮包,后因故未买成;双方将该款项约定为借款,被告书写借条,应认定双方买卖关系变更为借贷关系。由于该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有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权利,故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2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