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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在社会引起广泛高度关注。截至目前,市、区县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站总计接受群众来电来访咨询835人次,136人报名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4名捐献者实现了成功捐献。《条例》的正式实施推动了我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扩大了社会宣传范围,提高了社会认知程度。
《条例》实施前后,媒体对此事进行了多次深入报道,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扩大了人体器官捐献宣传的受众范围,加深了公众的社会认知。另外,市红十字会系统举办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在全市范围营造出积极宣传贯彻《条例》、关注人体器官捐献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工作顺利开展。第二,明确了协调员角色定位,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对于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选定及管理机制、工作职责等都有明确规定,这就为协调员与潜在捐献者家属沟通、进行捐献动员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三,规定了捐献者合法权益,增强了权利保障。《条例》中对于捐献者逝后尊严的维护、优抚及人道救助、纪念缅怀等措施均有详细规定,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捐献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关怀,增强家属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