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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张某某(化名)诈骗一案中,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为了积极适用新刑诉法关于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程序的规定,固定证据链条,提高诉讼效率,积极与宁河县法院沟通协调,首次建议法院召开了由公诉人、审判员和辩护人共同参加的庭前会议。会上,公诉人通过听取辩护人意见,了解其掌握的卷外证据,对非法证据排除以及相关证据的提取、固定等程序性问题进行沟通,充分阐明了证据合法性意见并最终得到法官的采纳,为提高案件的庭审质量和公诉效果打下坚实基础。(通讯员:李晓媛、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