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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方”承担合适成年人责任
“对于来津打工且父母不在津的涉案未成年人,可由检察机关指定企业相关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
据介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东丽区检察院还通过与涉案未成年人所在单位的积极沟通,将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同时承担不捕后直至法院判决前的保证诉讼任务。涉案未成年人在此期间仍在原单位工作,在司法机关传讯时随传随到,案件承办人与企业负责人随时保持联系,共同负责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教。
“感谢司法机关的叔叔阿姨们,是你们的无私帮助,才让我们重新沐浴明媚的阳光……”这封集体感谢信是由东丽区某装饰材料公司的张某等7名员工一起写的,要知道,他们均是河北省来津打工人员,是公司的熟练工。
2011年4月初,张某等人在外出购物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双方都“叫”人参与殴斗,次日,双方再次相遇,张某等人将4名被害人打伤,经法医鉴定其中一人伤情为轻伤,另三人伤情为轻微伤。事发后,因为公司参与人数多,影响了正常生产,公司负责人感到事态严重,于是找到检察机关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希望对该几名青少年能够从轻处理。
东丽区检察院在认真审查案件的基础上,决定对罪行比较严重的成年人依法批准逮捕,而按照法律规定,7名未成年人虽然积极参与了聚众斗殴犯罪,但是只要具备取保条件应当不批准逮捕。考虑到该几名未成年人都是河北省人且不具备取保条件,检察官决定实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建议企业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到场讯问。与此同时,区检察院尝试延伸合适成年人职责,与企业协商由企业作为保证人,在承担合适成年人法律责任的同时,担任保证人一职,让几名未成人继续留在企业工作,在司法机关传唤时保证随传随到。
此后,在检察官与企业负责人的多次教育中,7名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有了充分认识,以此为契机,检察官随后开展一对一的帮教,并专门邀请他们作为宣传员与干警一道分发法律宣传材料,聆听法律解答,让他们在耳濡目染中增强法制观念。最终,7名涉案未成年人以“合格”的表现通过了考察,并且至今未走上犯罪的道路。截止目前,区检察院共落实了合适成年人在场70次,先后有多名未成年人通过安置在所在企业,做到了随传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