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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4月1日开始,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310元调整为1500元,增加190元。按法定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后,每小时的最低工资为8.6元,比原标准增加1.1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3.1元调整为15元,增加1.9元,凡从事非全日工作的劳动者,小时计酬标准都不得低于15元。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使37.2万低收入劳动者直接受益,包括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同时,将助推企业各薪等、薪级同步增长,带动企业工资水平整体提高。
今年最低工资调整的依据是什么?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水平在全国处于什么位置?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处长张菡就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本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处于什么位置?
张菡:按照规定,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天津从1995年开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从1995年的210元到2013年的1500元,18年间,最低工资增长1290元。2013年调整后的本市最低工资水平在全国排名靠前,涨幅高于上海、北京两大直辖市。
记者: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张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依据,主要是综合参考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测算方法通常采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两种方法。
为摸清调标对企业人工成本的影响,市人力社保部门先后召开部分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从了解到的情况看,本市绝大多数企业招聘时,合同约定的起薪标准均超过1500元,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基本不会造成影响。今年三季度,人社部门还将组织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落实到位。
记者:有读者反映,部分单位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列入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容,这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张菡: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强制性的,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范围。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确立的职工薪酬待遇,应当在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工资支付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企业与职工经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职工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