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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职务犯罪刑事案件也在不断的翻新,犯罪手段日益技术化、隐蔽化,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日渐增强,传统的侦查能力面临这巨大的挑战。较之传统的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措施具有秘密性、顺向性、高科技性,是应对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完全有必要在新的形势下采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技术侦查”一节,特别是第一百四十八条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的权利。但检察机关实际侦查活动的范围、批准主体、程序、监督和制约等问题仍须不断探索完善。
一、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适用标准和范围
技术侦查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应该合理的界定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标准和范围,在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又能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到侵犯。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应当如何理解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即以侦查活动的实际需要确定要不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采取何种技术侦查措施以及这些侦查措施适用于哪些人。“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应遵循比例原则,即检察机关在决定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之前,应当考察该措施是否是最终手段,选择的方式是对公民的利益侵害最小,避免对侦查对象和其他人员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可以对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但“重大”的程度应该如何理解,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是要达到怎样的程度,可能判处多少有期徒刑?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应包括哪些案件,除上述案件外,检察机关是否还能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侦破其他案件?案件的重大程度一般是指案件的犯罪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以及犯罪行为的后果严重。许多国家都确立了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的“重罪原则”,即技术侦查措施只能适用于重大紧急的贪污贿赂案件,如窝藏、窜案、有携巨款外逃嫌疑的。对于重大案件的确定,法国以法定刑为标准,如其《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规定:在重罪或者请罪案件中,如果有可能判处的刑罚为2年或2年以上监禁,预审法官为了侦查的必须,可以决定截留、登记和抄录邮电通讯。为准确打击和指控犯罪,防止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是可能会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贪污、贿赂、渎职案件及可能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利用职权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中。
二、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批准机关和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此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从基本法上确立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但检察机关在需要利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应该履行哪些手续,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应该由何种机关批准呢?
纵观各国技术侦查的批准机关,一般都采用司法审查原则,即由法官批准。从目前我国司法系统的设立分析,我国法院不承担司法审查的职能,无法院司法审查制度,因此根据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由检察机关内部履行监督,负责审批。目前可行的有三种模式:检察院内部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批准、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批准及上一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批准。三种模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模式能够保证侦查效率,简便易行,但易使批准流于形式;后两者能够规范技术侦查的有效运用,但程序繁琐,效率繁琐,效率较低。鉴于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运用刚法定化,很多地方还很不成熟,由本院内部侦查监督部门先行批准,待条件成熟,就像批捕一样将批准权上提一级,由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批准。自侦部门在提请批准技术侦查措施时,应当提交能够证明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必要性的证明材料,如重大案件的涉案人员有潜逃的可能性、转移、隐藏涉案资金的相关证据,若不及时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可能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法网等。为准确查处犯罪、提高侦查效率,批准机关的批捕期限应当限定于七天之内,批准机关下发的技术侦查许可书中应当明确规定适用的具体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期限、方式和范围。
三、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执行机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有权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机关予以执行。此处的“有关机关”应当是何种机关,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机关设置的现状,有可能承担技术侦查的实施的可能是公安机关或者自侦部门。公安机关有雄厚的技术实力,承担侦查机关的技术侦查措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每次采取技术侦查时,都需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不仅仅容易贻误战机,更有可能泄露案件处理过称涉及到的关键任务和关键信息,导致侦查拖延、船工、毁灭罪证、犯罪嫌疑人逃脱等问题。同时将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是将职务犯罪的技术侦查一分为二,使其失去了应有的完整性,显然不利于技术侦查的实施。目前,我国检察院两反部门已经有足够多的人才和技术,需要并且可以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不过因为各地检察院发展参差不齐,所以建议技术侦查的权利可以落实到省级或者市级的人民检察院,一方面方便检察院内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加快职务犯罪的破案效率,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国检察制度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基本要求。
四、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监督与制约
技术侦查措施具有强制执行性的特征,其实施极易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标,需要对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合理的监督和制约。但技术侦查应该由哪级机关进行监督和制约,监督的内容应该包括哪些呢?
从现有的检察机关设置分析,职务犯罪的技术侦查措施批准机关即侦查监督部门和上级检察机关的职务侦查部门应当承当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和制约之职能。侦查监督部门作为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批准机关,其监督主要通过行使批准权实现,其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实施的必要性,手段使用对象与案件的相关性,案件在使用技术侦察措施时的使用条件和范围,申请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程序是否合法等。上级检察机关的职务侦查部门作为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机关,主要通过对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人员是否严格按照程序实施的技术侦查措施,是否超出批准的技术侦查种类,是否在技术侦查批准决定的有效期限内,在有效期限内结束后是否及时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是否侵犯公民的隐私,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证据是否得到妥善的保存等。(刘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