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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同乡勾结一处,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钢材供应信息,以低价为诱饵,骗签合同,从而诈得货款9万余元。河北区法院经审理后,日前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
山东省男青年贾某与王某系同乡。2012年2月至3月间,二人在没有任何资金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身份证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一家金属材料公司。随后,二人以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以能供应各种型号钢材及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超低价为诱饵,与浙江省某金属制品公司、山东省某钢铁公司、浙江省某仪表公司,通过互联网分别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共计骗得三公司货款9.3万余元。此后,贾、王二人仅为上述公司发货价值1081元的不锈钢钢板、价值1650元的铝锭,赃款均被二人瓜分。法院另查明,贾某还曾于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间,假冒“天津中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中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名义,通过互联网分别与辽宁省、山东省、西藏及江苏省的多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共计骗得人民币6000余元。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记者孙启明通讯员王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