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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单独或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多次在公交车上扒窃乘客随身财物,后被警方当场抓获。河北区法院经审理,于近日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11月17日17时许,辽宁省无业男子李某伙同林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河北区黄纬路公共汽车站乘上610路公交车,汽车行驶过程中,两人按照分工由李某负责掩护,林某趁机窃取乘客李某某左侧裤子口袋内的驾驶证,其中夹有现金260元、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同年12月6日7时许,李某再次出手,其乘坐快速2路公交车,当汽车行至红桥区芥园西道附近时,李某窃取乘客王某挎包内的三星牌手机一部。当日10时许,李某又来到河北区五马路公共汽车站乘上一辆802路公交车,当汽车行驶至河北区新货场站时,李某窃取乘客秦某裤子口袋内现金96元,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上述被盗物品及现金均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