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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收到了一面写有“执法体恤民情,办案明察秋毫”字样的锦旗。这是曾经被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送来的,她激动地握着办案人的手说:“感谢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秉公办案,让我有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刘某某和赵某某夫妻同在一个早市做水果生意,且摊位相邻很近。俗话说“同行是冤家”,刘某某与赵某某夫妻也不例外,由于价格竞争、争抢客源等问题,积怨已久。2012年3月的一天早上,刘某某像往常一样来到早市附近的停车场开车取货,正遇赵某某夫妻也来停车。由于停车距离较近,影响到刘某某货车的进出,双方一言不合,起了争执。新仇加旧怨,刘某某和赵某某从争吵很快升级到身体接触,撕扯得难解难分。刘某某的儿子与侄子闻讯赶来劝解,待将双方拉开时,被害人赵某某已不能站立,后经鉴定为腰部2、3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件移送到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后,办案人了解到被告人刘某某独自一人抚养孩子,生活艰辛,若再被判刑受到羁押,一家人的生活将陷入困境。考虑到孩子的成长以及双方当事人系在同一市场进行经营的关系,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人认为此案有和解的基础,如能进行刑事和解,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社会和谐。为此,办案人立即与原、被告进行了沟通,却没想到被害人和被告人均不同意和解。
此时,办案人本可按通常的处理方式,认定和解失败,直接提起公诉即可。但本着人文执法、理性执法的原则,办案人没有轻言放弃,而是积极为化解双方矛盾搭建平台,为给被害人一个自新的机会而进行积极的努力。一是通过被告人一名法律专业的亲属作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分析案情,阐述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真心悔过;二是将被告人真心悔过和积极赔偿的诚意以及被告人的家庭困境及时转达给被害人,拉近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情感距离,争取被害人的同情和谅解;三是通过释法析理,向被害人说明有关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以及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要意义,使被害人在情感上理解被告人,在法理上认同以刑事和解的方式处理矛盾。在办案人真诚感知下,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时,依据和解协议,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从轻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切实领会新《刑事诉讼法》所体现出的法律精神,不仅使案件依法得到公正处理,而且最大限度地修复了被损害的社会关系,达到了情、理、法的高度统一,实现了最优的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