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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经市政府同意,2013年5月1日起,调整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农村困难群众补助标准,按城市标准的66.7%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舍,保留到元。
据介绍,根据市发改委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农村困难群众补助标准的通知》,从本月起,本市农村困难群众,即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户和五保供养对象补助标准从城市标准的60%提高到66.7%,使本市价补联动机制城市和农村困难群众的补助标准进一步接近。如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月累计涨幅在2%至4%区间,农村补助标准将提高至20元;月累计涨幅12%至14%时,农村补助标准则将提高至70元。(记者孙毅)
天津市价补联动机制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月累计涨幅 城市补助标准 农村补助标准
2%-4% 30 20
4%-6% 45 30
6%-8% 60 40
8%-10% 75 50
10%-12% 90 60
12%-14% 105 70
注: 2%-4%是指2%以上(含),4%以下(不含),其余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