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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30岁的男青年小赵和女青年小王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了让两人赶紧结婚,小赵的父亲自愿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自住的房子卖给小王做婚房。后来,两个年轻人在筹备结婚的过程中产生矛盾,婚事告吹。小赵父亲觉得,既然不结婚,自己就没必要将唯一的房子卖给小王,于是请求法院判令卖房合同无效,但最终被驳回。
2010年年初,滨海新区女青年小王跟男青年小赵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赵的父亲同意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作为婚房,自愿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小王,共售价30万元。后双方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该房的权利人登记在小王名下。后来,小王与小赵因为准备结婚事宜发生了一些矛盾,最终分手。小赵父亲于是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小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房屋买卖系自愿成交,原告小赵父亲主张诉争房买卖是以被告小王与原告之子结婚为条件,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情况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生效,其该项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即使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成交的事实,也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并非显失公平。据此,法院驳回原告小赵父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小赵父亲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被告小王实际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剩余10万元没有支付;其次,诉争房一直由原告夫妻及其儿子居住,且全家只有该一套房屋。
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约定的房屋价款并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虽主张只收到20万元房款,但始终未就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假设其主张的上述事实成立,亦不是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合法理由,故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