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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都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了规范房地产企业的销售行为,工商宁河分局指导当地产企业使用由工商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开发商往往利用补充协议做“文章”,近日,工商宁河分局就查处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违法案件。
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天津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其在辖区开发的楼盘过程中,虽使用《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但在其补充协议中增加条款,即:“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售楼书、沙盘、模型等)所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应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销售商表述的以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属于推脱责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最终,执法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更改违法合同格式条款内容并给予罚款3万元的处罚。 (通讯员岳林春 刘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