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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记者从天津市检察院获悉,该院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把解决实际问题贯彻始终,先行先试,率先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聘任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是用司法实践弥补立法不足的有益探索,及时补齐了诉讼程序的短板问题,对于保证诉讼高效、有序进行、维护和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该《规定》包括四章二十一条内容,明确规定了参与刑事诉讼的翻译人员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以及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选聘和管理。同时,规范了翻译人员酬劳标准,实现了对翻译人员一体化动态管理。该《规定》还要求翻译人员在履职前要与检察机关签订《刑事诉讼翻译人员须知》,告知其在履职期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在履职期间所应承担的保密责任。
该院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统筹建立起检务翻译人才库,进一步规范了刑事诉讼翻译活动,为检察机关与特殊诉讼参与人之间搭建起有效沟通的桥梁,有力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讯员张宁马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