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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工商蓟县分局盘山工商所接到一消费者申诉,反映其在某会馆办理的会员卡到期后商家拒绝其继续使用。最终在工商部门耐心的调解下,消费者获得赔偿。
日前,该名消费者在蓟县某会馆办理一会员卡,当时卡内充值3988元,至投诉期止,一次也未用过,最近消费者去该会馆消费时,商家告知该卡已经到期,不能继续使用。
接到消费者申诉后,盘山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赶往该会馆,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会所销售的预付卡,时间期限为一年,无论消费与否一年后自动作废。了解相关情况后,工商执法人员将当事双方约至盘山工商所,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知识告知了当事人,表明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并进行调解。据工商干部介绍,商家所称“此卡期限为一年,不计息、不提取现金,过期作废”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过期的卡内剩余钱款属于消费者所有,此条款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财产权。
最终,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会馆退换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支付的3988元,并赔偿消费者误工费及交通费1012元,双方表示满意。
申诉调解到此结束,但是当事人为其销售的预付卡设定期限为一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目前盘山工商所正在对该会所设定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调查了解。(通讯员韩雪梅 屈东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