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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通过中介将自己承租的企业产房屋售与他人。不想,买方在支付房款后办理房本时,遭到房屋所属企业拒绝。买方为此将卖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房屋上涨损失、利息损失、租房费等。日前,红桥区法院审理本案后,判决解除原、被告与中介方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市民方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在选中位于红桥区的一套企业产房屋后,方某于2012年11月29日给付卖房的付某定金2.5万元。同年12月1日,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108.5万元。合同签订后,方某按约给付了房款,不想,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一起到房屋所属企业某建设公司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时,却遭到了该建设公司的拒绝。方某由此认为,是付某的过错导致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给其造成损失,为此诉至法院。
法庭上,被告付某辩称,房屋所属企业某建设公司告知其不能变更承租人后,其曾多次找到企业辩论此事,但均未果。原告将房款付到其账户后,建设公司通知原告可以入住,但原告没有入住。付某认为其尽到了卖房人的义务,没有违约。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所交易的是第三人某建设公司所有的企业产房屋使用权,对该使用权的变更同时需遵循被告与某建设公司之间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该合同要求承租人转让住房使用权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征得产权方书面同意。被告未证明产权人同意转让使用权,且庭审中产权人表示不同意转让诉争房屋的使用权,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依法准予。被告辩称应由第三人某建设公司承担责任,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原被告在合同中的约定,卖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双倍返还定金。(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