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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证人证言不一致、证人不愿出庭指证使得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在开庭后陷入僵局。为了打消证人顾虑,河西检察院与法院积极协调,制订了一套详细的证人保护的措施。最终,证人按期出庭作证,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河西区检察院首例由公诉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刑事案件。
2012年11月的一天晚8时许,刘某、赵某伙同孙某(另案处理)驾驶小轿车出行。当车行驶至本市河西区一路口附近时,刘某持玩具枪向路边发射塑料子弹,惊扰到在路边行走的吴某。吴某当即上前质问,四人发生争执。争执中,刘某、赵某和孙某三人下车追打吴某。追至某小区楼群内时,三人将吴某按倒在地殴打,致吴某右眼及躯干部多处受伤。不久后,赵某、刘某和孙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日前,河西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赵某和刘某提起公诉。
法庭上,赵某拒不供认参与了对吴某殴打的犯罪事实,否认实施殴打行为。赵某辩称两名现场证人的证言存在不一致,因此认定自己有罪的证据不足。根据这一情况检察官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在延期审理期间,检察官复核了吴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排除合理怀疑,得出赵某亦对吴某实施殴打行为的排他性结论。同时,检察官向法院申请小区居民目击证人宋某出庭作证。
二次开庭审理前,证人宋某因怕报复不愿出庭作证。检察官通过做工作,最终打消了宋某的顾虑。同时,为保护宋某的人身安全,经河西检察院与法院积极协调,制订了一套详细的证人保护措施:由河西区检察院法警部门派出警力专人专车接送证人;庭审前完成证人身份核实工作,避免泄露证人信息;证人出庭作证时,要求旁听人员退庭,避免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关系人群正面接触。
最终,宋某放下思想包袱,按期出庭作证。法庭上,宋某坚持指证赵某参与了对吴某的殴打。最终,法院采纳了起诉书认定的刘某、赵某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附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三万余元。(记者王姝雅通讯员魏长明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