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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位大爷到银行领取退休金时,不慎摔倒致骨折。出院后,受伤大爷起诉银行赔偿损失,银行方以事发时其地面没有易滑物质为由拒绝。日前,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地面无易滑物,但银行未尽到安保义务,亦应承担四成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等计1.9万余元。
2011年12月19日上午,退休老人周某到位于本市北辰区的一家银行领取退休金。其间,周某坐在银行大厅内的联排坐椅上等候,轮到办理取款业务时,周某起身走向柜台时不慎摔倒受伤。后救护车赶到现场,将周某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周某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为此住院治疗171天,直到2012年6月才出院。由于无法与银行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方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4.8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银行辩称,原告在其大厅内办理业务时,地面并不存在水迹或油脂等易滑物质。事发当天,办理业务的客户比较多,原告作为成年人,在能够预见危险存在的情况下,没有主动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帮助,不顾自身年龄较大且身患疾病行动不便,强行挤过邻座的客户,导致其重心不稳摔伤。原告摔伤后,银行工作人员及时拨打110和120协助原告去医院救治,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
针对被告方的辩解,原告周某的代理人提出:首先,原告摔伤的原因除地面过滑外,还有被告处的前后两排坐椅间距过小等因素;其次,原告年龄较大且身体不好,被告工作人员应给予较多关照;此外,银行对储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被告银行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办理取款业务,在地面没有任何障碍物和易滑物品的情况下,由于自己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造成摔倒受伤,其本人有主要过错。被告作为金融机构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原告摔伤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40%。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