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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筹措赌资,一无业男子从租赁公司租来宝马车用于抵押借款。日前,该男子已被南开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21岁的刘某是本市静海县无业男子,劣迹斑斑。2012年12月6日,刘某为还债、筹措赌资,决定租赁汽车用于抵押借款。此后,刘某在南开区五马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了一辆宝马牌汽车,租期三天。次日,刘某即以该车为抵押,从曹某处借款3.4万元(借条为4万元),归还期限为2012年12月10日。同年12月9日,由于该车租期已到,刘某找借口将车辆从曹某处要回,归还给汽车租赁公司。随后,刘某又从上述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速腾汽车,并再次抵押给曹某后逃逸。汽车租赁公司发现被骗后报警。今年3月28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某家属将被骗汽车归还汽车租赁公司并赔偿该公司损失。(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