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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参加学校兴趣小组活动时,一名学生不慎跌倒坐到同学手腕上,致对方骨折,并致10级伤残。事发后,两名学生及学校为赔偿问题对簿公堂。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学校及伤人学生的家长各担五成责任,分别赔偿伤者3.4万余元。
冬冬和小宇原系本市南开区一所小学的在校学生,二人同年级不同班。2011年4月15日下午,二人共同参加学校组织的兴趣小组。据小宇称,自由活动时,小宇坐在草坪上,冬冬倒着走时坐在了他的左手腕上,还上下颠。因手腕疼痛难忍,小宇当日即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伤情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尺骨茎突骨折,下尺桡骨节分离。事发后,小宇父母曾多次与学校和冬冬家长交涉,但协商未果,一气之下代理小宇提起诉讼,要求校方及冬冬一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费等计11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冬冬及其父母辩称,原告小宇左腕受伤属实,但冬冬是不慎跌倒,在正要起身时,恰巧被同学推,重心不稳才坐到了小宇手腕上,由于冬冬过于肥胖,才没有马上起来,并非小宇所述坐在其手腕上并上下颠。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被告学校则认为,本案系侵权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并不是实际侵权人。此外,学校在该起事件中已尽到了监督、保护义务,也已出于人道主义给付了原告抚慰金,且此前原告也认可学校对此事件不负赔偿义务,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案件审理中,法院根据小宇申请,委托相关部门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小宇左上肢损伤为10级伤残。综上,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不能完全清楚认识,缺乏危险意识,因此家长和学校应注重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和管理;在校兴趣小组活动期间,被告冬冬在自由活动时,未能做到注意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被告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被告学校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完全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故对此不能免责。综上,法院酌定由被告冬冬和被告学校各承担50%责任。被告冬冬父母于2010年协议离婚,现冬冬与其母共同生活,故其母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因受伤产生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9万余元,由被告邱某及被告学校各赔偿50%,即各赔偿原告3.4万余元。(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