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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编造谎言诈骗20余起,共骗得财物500余万元。日前,河西区检察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对该男子赵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赵某是本市一家机电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时还是本市一家电动自行车公司的股东和电动自行车厂投资人。平时,赵某负责这三家公司的日常经营。2010年6月,赵某以机电公司发展需要补充流动资金为由,向本市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不久后,赵某拿到了这笔贷款,但是并没有用于公司经营,而是自己将钱留下。随后,赵某又以电动自行车承接大量订单需要资金为由,以抵押的形式从本市一家典当行骗取一笔资金。
之后,赵某又把目光转到熟人身上。赵某声称电动自行车厂接到一笔大订单,急需资金购买配件。由于赵某提出的借款利息很高,并许诺订单完成后马上还钱,李某、王某等十余位朋友纷纷把钱借给了赵某。至2012年6月,两年期间赵某先后诈骗20余起,骗取财物共计500余万元。随后,赵某突然失踪,大家才意识到被骗了。经过半年的侦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底在海南省将逃匿的赵某抓获。
日前,河西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赵某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赵某虽对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表示认罪伏法,但辩解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公司经营,自己并未挥霍骗取的钱款,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检察官当庭提交了赵某经营三家公司的银行账目,指出在案发时间段内三家公司均无大额钱款进出账,账户内钱款根本不足以偿还被害人欠款或支付供货商钱款。检察官称在审查中发现赵某有将公司钱款用于个人使用的行为。根据三家公司职员证言证明,公司的经营收入本来能够应付生产经营且可以赢利,正是由于赵某私自使用公司资金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因此,检察官认为赵某的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合同诈骗罪。检察官还指出赵某的20余起诈骗行为仅有部分签订合同协议,其他的仅是口头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以犯有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10万元。(记者王姝雅 通讯员尹巍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