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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本报昨日报道了《加工销售数百头病死猪四名被告被判刑处罚金》一案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热心读者纷纷致电,询问案件详情。为此,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
十元一头购进病死猪
据介绍,本案的第一被告人靖某系山东省农民,曾于2009年干过一段时间病死猪肉生意。2012年底,靖某因手头缺钱决定重操旧业。据靖某交代,2012年11月,他给朋友“老王”即本案被告人安徽省男子王某打电话,问他有货吗?“老王”说有,两人便在电话里谈价,当时敲定病死猪按大小个交易,价格从十元左右至三四十元左右不等。同年12月上旬,靖某从“老王”处买了51头死猪,一共花了1200元。随后,靖某雇用了山东老乡齐某帮忙宰猪,当时约定宰一头猪6元钱。12月14日,购进的第一批病死猪全部宰完。随后,靖某便开始打电话联络销路。很快,一个姓陈的客户打进电话要买,并提出要不带皮的肉。靖某按每斤1.7元出售,这一单生意,靖某一共卖了1650元。后来,靖某又陆续找“老王”购买病猪、死猪。
靖某称,销售死猪肉的活儿一般都在冬天,一年也就干三四个月,因为天热时没法干。病死猪被屠宰后,他们一般将猪皮和猪肉分别卖给“二道贩子”,每斤1.7元至2元不等。而市场上正常的生猪价格为一斤8元左右,猪肉为一斤11元左右。
加大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
结合此案,主审法官、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代理审判员宋菲表示,被告人靖某及三名同伙为牟取经济利益,置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于不顾,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中王某捡拾、贩卖病死猪,靖某购买病死猪后雇用他人屠宰加工,而后出卖,齐某受雇用,明知是病死猪仍然进行屠宰加工,刘某明知靖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四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
宋菲介绍说,该案是继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市二中院审理的首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虽然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并没有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该司法解释出台后,明文规定上述情形包括“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此外,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往,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者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杨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