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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当李某在批准逮捕决定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心中非常懊悔,因为酒后言语不和将朋友赵某砍成轻伤,既伤了朋友感情,又进了看守所,这可咋办呢?正在这个时候,驻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官将《捕后在押人员羁押权利告知书》送到了面前,当得知如果达成刑事和解,自己就可以自由时,立刻委托检察官告知家属原意赔偿朋友损失,后双方达成和解,检察院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认定李某犯罪事实清楚且证据收集固定,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能够对李某捕后迅速变更羁押措施完全得益于我们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三步工作法”天津市静海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杨辉春告诉记者。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职责,但是没有明确该项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法,为解决这一难题,该院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了告知、筛查、跟踪评估“三步”工作法,确保了该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该院监所科科长李树和介绍说:在告知环节,驻所检察室会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执行逮捕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在押人员享有《刑诉法》第9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18条规定的有权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在筛查环节,根据在押人员案情、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情况,筛查出具有审查条件的人员,并建立动态筛查信息库。在跟踪评估环节,重点监控信息库中人员身体、案情变化等情况,并作出评估,对已不具备羁押条件的人员,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该工作法实施以来,已对全部捕后人员进行了告知,对193名捕后人员进行了筛查,列入动态跟踪的36人,已对2件3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该院公诉科科长车加林用具体案例介绍了“三步”工作法的实效:王某与刘某因故互致轻伤被捕后,虽没有达成和解,但是存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该院将两人列入到动态筛查信息库进行跟踪,该案移送起诉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公诉部门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变更了强制措施。
“为了进一步保障捕后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在监所、侦监、公诉、控申部门之间建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信息共享机制,还与公安、审判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建立了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部门联动机制,以保证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个都不漏的得到及时审查”,该院主管刑检工作的刘虹副检察长对记者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