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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在未佩戴安全帽,且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轻便摩托车行进时,一下掉入正施工改造的路中一排水井内,造成身上多处受伤,住院长达288天,花费医药费18万余元。一边是行驶者违法行车,一边是道路施工改造单位的措施不力,那么,伤者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负责?
2010年6月14日晚,市民张某在未佩戴安全帽、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一辆红色轻便摩托车沿塘沽东沽闸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闸南路与菜市场路交口处时,掉入路中的一排水井内。受伤的他随后被送往海洋石油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脑震荡、颈脊髓损伤、鼻部外伤、鼻骨骨折、上唇贯通伤等,分别于2010年8月12日和2010年9月26日两次进行“颈间盘突出脊柱介入术”。治疗中,张某先后在渤海石油总医院和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入院治疗,共计住院288天,花费医药费等计18万余元。
本案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无证驾轻便摩托行驶,且在骑行中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致使事故发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考虑,其应当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30%为宜。被告中铁十四局三公司作为闸南路改造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未设立警示标识消除事故隐患而致使事故发生,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18000元的70%,即222600元。(记者王学军 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