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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五年前,市民骑自行车路遇无盖井摔伤,几番寻找产权单位未果,经申请鉴定井内线缆为电力线缆,后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辰区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诉请,判决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5月某晚,王先生骑自行车在北辰区辰昌路非机动车道行驶,路遇无盖井导致摔伤,造成颌骨和踝状突骨折,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在现场勘查发现,路灯与井口间有树木遮挡,路灯开启时,树木阴影将井口位置挡住,无盖井不容易发现,因未找到该井产权单位,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王先生和家属多次到有关部门查找产权单位未果,2012年底委托天津市质量检验协会鉴定,确认井内有电力电缆,根据所标生产公司字样调查,该线缆主要用于小区变电室、楼层之间。王先生查找了《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由行业主管部门维护管理。”王先生遂将负责北辰区供电的电力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电力公司辩称,其不是肇事井产权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该井属于被告,被告是独立企业法人,不具有任何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并非《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中的行业主管部门,该规定制定机关为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属于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无权确定管线井的维护责任主体,不能作为判决依据,本案事故发生在2008年,该规定施行于2012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不能适用,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井内线缆经鉴定属于电力电缆,且该井位于非机动车道内,根据《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相关规定以及涉诉井内电缆性质用途,显然属于用电设施,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进行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被告负责北辰区供电,应当承担本地区供电设施的运行管理职能。被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摔伤无盖井与被告无关,应承担本案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