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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12日下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抢劫犯宋宝山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8岁的男青年宋宝山系河北省人。2010年11月15日18时,宋宝山与朱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张某(已另案判刑)经预谋后,携带尖刀、绳索等作案工具,在本市滨海新区塘沽大梁子渡口附近骗乘被害人姜某驾驶的夏利轿车。行驶途中,张某以要小便为由让姜某停车并下车堵住左前车门,宋宝山持刀对姜某进行威胁,朱某则从驾驶椅背后勒住院姜某的颈部。因姜某反抗,宋宝山遂持刀捅刺其胸部,并与朱某一起用绳索捆绑住姜某的双手。宋宝山等人劫得姜某所带手机及现金200余元后,由张某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姜某死亡。
此外,宋宝山还曾于2010年11月12日晚,与张某经预谋后在本市滨海新区塘沽邓善沽村附近,骗乘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吉利牌轿车。行驶途中,张某同样以小便为由让被害人张某某停车。宋宝山随即持事先准备的尖刀抵住张某某,张某也用手臂从背后勒住其颈部,二人殴打张某某后劫得现金400余元。而后,宋宝山、张某仍不罢休,继续威胁、迫使张某某让他人送来现金2000元。宋宝山、张某劫得现金2400余元后逃离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宋宝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宋宝山参与预谋,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在抢劫过程中,直接致死被害人姜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刑事裁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宋宝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戴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