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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12日下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抢劫杀人犯宋宝山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罪犯宋宝山,男,汉族,28岁,河北省人。2010年11月15日18时许,罪犯宋宝山与朱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张某(已另案判刑)经预谋后,携带尖刀、绳索等作案工具,在本市滨海新区塘沽大梁子渡口附近骗乘被害人姜某某驾驶的夏利轿车。行驶途中,张某以小便为由让姜某某停车并下车堵住左前车门,宋宝山持刀对姜进行威胁,朱某也从驾驶椅背后勒住姜的颈部。因姜某某反抗,宋宝山遂持刀捅刺姜的胸部1刀,并与朱某一起用绳索捆绑住姜的双手。宋宝山等人劫得姜某某所带手机及现金200余元后,由张某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姜某某死亡。2010年11月12日晚,罪犯宋宝山与张某经预谋后在本市滨海新区塘沽邓善沽村附近,骗乘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吉利牌轿车进行抢劫,并劫得现金2400余元后逃离现场。(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戴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