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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工人探出工程井休息时,与工友们抽烟,岂料井内有可燃气体,造成工人全身45%烧伤。工人将两个“包工头”和三家工程企业告上法庭。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雇主赔偿原告83万余元,存在违法转包和借照经营的施工企业和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3月,红桥区一处工地,20多岁的农村进城务工者李某等待穿钢丝绳作业时,身体探出工井休息,他和工友们在现场抽烟,井内气体遇外界明火燃烧,造成李某全身45%烧伤,长期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家属经了解,某工程公司为建设单位即承包方,将工程转包给某电力工程公司,曹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从转包方取得项目电力排管工程,曹某又将部分工作交给没有资质的徐某,徐某雇用李某等人施工。李某起诉至红桥区法院,要求徐某、曹某和上述三家工程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99万余元。
原告李某认为,该工程不禁止明火,抽烟行为不应导致燃烧,原告无过错,井内有可燃性气体是事故原因,工程单位未提示、未告知,承揽工程的曹某、徐某无资质,均存在过失。被告徐某同意合理赔偿原告损失,辩称自己也是农民工,曹某找其组织工人干活,没有赔偿能力。被告曹某认为应由徐某赔偿。三家工程企业均认为自己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烧伤造成损失,雇主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建筑法规定,某电力工程公司取得部分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交给不具有执业资质而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揽工程的曹某,曹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同样不具有执业资质的徐某,上述工程层层转包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被告某建筑公司在曹某承揽工程总额上收取管理费,双方系为法律所禁止的借照经营。电力工程公司不能证明其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工程承包手续,明知曹某无施工资质仍交其施工,未尽到全面谨慎审查义务。原告未举证证明承包方公司与电力工程公司系违法承建工程关系,该公司不应对原告承担责任。法院确认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9万余元,扣除徐某给付6万元,一审判决徐某实际赔偿原告83万余元,被告曹某、某电力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冯琳 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