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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位老人出资为儿子购买了一辆出租车营运,双方约定将该车登记在儿子名下,但所有权属于老人。然而,母子俩随后因该车发生纠纷,母亲一气之下将儿子告上法庭,主张车辆的所有权。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不具备营运出租车的资格,不具备过户条件,依法驳回了其诉求。
市民赵大妈诉称,2006年9月3日,她与儿子李某签订《购车协议》,约定由赵大妈出资购买出租车,登记在李某名下,此出租车的全部价值归赵大妈所有。当月25日,赵大妈出资20万元购买了一辆夏利出租车,登记在李某名下。2008年5月22日,由于原夏利出租车更换为丰田出租车,赵大妈又出资9.98万元。而后,李某在诉争汽车上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用于客运出租,并将经营者登记为其个人。赵大妈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约定,严重侵害了其权益,为此将儿子告上法庭,起诉要求确认上述丰田牌出租车所有权人为自己。
诉讼中,被告李某提出,他认可诉争汽车是母亲出资购买的,但出租车的营运手续登记的经营人是李某。根据出租车行业的相关规定,如果所有人变更至原告名下,李某就不能营运了。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约定,原告出资购买一辆出租车,因购买出租车的全部款项由原告承担,可产权又不能登记在原告名下,特作此协议,1.此出租车全部价值无论今后贬值或升值均归原告所有,以后变更新车也由原告出资;2.因被告无固定工作,此车运营收入全部归被告用于日常生活费;3.车辆的买卖由原告决定,卖车全部款项归原告所有,款项的分配由原告视当时情况而定。以后财产分配时,如无特殊情况暂定原告之女与被告七三分成,被告分30%。如有特殊情况,款项归原告所有。法院另查明,《天津市客运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客运出租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满足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有三年以上的实际驾驶经历和符合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等条件。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政策,原告不具备营运出租车的资格,不具备过户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涉诉出租车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出租车由原告出资购买,对此事实,被告认可,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可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 实习生潘一维 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