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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李某和张某是上下楼邻居,都将房屋对外出租,因卫生间漏水,3楼房主张某先状告4楼房主李某要求维修3楼卫生间,获法院支持。由于张某还自行维修了4楼卫生间未取得李某同意,李某又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原状,也获法院支持。
2012年9月,3楼房主张某通知4楼房主李某,3楼卫生间墙角有两处水渍,与4楼卫生间淋浴位置和放洗衣机位置基本吻合。经双方协商,张某找工人对李某家卫生间地面进行维修,事后仍漏水,张某自行再次维修,将浴房部分地砖掀起,李某予以制止。
同年10月,张某曾起诉至红桥区法院,要求彻底修复漏水部位,恢复原状并赔偿维修费用。一审法院判令李某对张某3楼房屋卫生间渗漏部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将渗漏部位装修恢复原状,给付维修费234元。李某上诉至市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一方面,李某也认为张某未经其同意就对4楼卫生间进行第二次维修,施工破坏卫生间地面,也起诉至红桥区法院,要求张某修好4楼卫生间地面。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曾同意维修至不再漏水为止。因原告在别处居住,让被告负责维修,被告没有责任,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张某在未经李某确认同意其维修方法情况下,自行到4楼卫生间施工,掀开部分地砖,破坏卫生间地面完整性,影响卫生间使用功能,张某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之前诉讼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实以及李某提供证据,可以确认张某施工行为造成4楼卫生间淋浴房位置以及放置洗衣机位置的装修被破坏,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关于张某提出李某曾承诺可维修至不再漏水为止的主张,因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将原告李某4楼房屋卫生间淋浴房位置、放置洗衣机位置的地面地砖重新铺设,将上述位置装修恢复原状。逾期原告可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部门组织进行维修并恢复原状,原告为此经执行部门垫付的费用由被告负担,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记者冯琳 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