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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探出工程井休息时,与工友们抽烟,岂料井内有可燃气体,结果因此发生爆燃造成该男子全身45%烧伤。事发后,受伤男子将两个“包工头”和三家工程企业告上法庭。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雇主赔偿原告83万余元,存在违法转包和借照经营的施工企业和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3月,在红桥区一处工地内,二十多岁的农村进城务工者方某等待作业时,身体探出工井休息,和工友们在现场抽起烟来。结果,井内气体遇外界明火燃烧起来,造成方某全身45%烧伤,长期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事发后,为确定责任人,方某家属经了解得知,某工程公司是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承包方,将工程转包给某电力工程公司,魏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从转包方取得项目电力排管工程,魏某又将部分工作交给没有资质的赵某,赵某雇用方某等人施工。据此,方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魏某和上述三家工程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99万余元。
法庭上,方某提出,该工程不禁止明火,抽烟行为不应导致燃烧,原告无过错。井内有可燃性气体是事故原因,工程单位未提示、未告知,且承揽工程的魏某、赵某没有资质,均存在过失。被告赵某表示同意合理赔偿,但自己也是农民工,是魏某找其组织工人干活,其没有赔偿能力。被告魏某则认为应由赵某赔偿。被告三家工程企业均认为自己无过错。
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某雇用原告从事工井接线的工作,为原告发放工资,二者形成明确的雇佣关系。原告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烧伤造成损失,雇主赵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建筑法”规定,某电力工程公司取得部分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交给不具有执业资质而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揽工程的魏某,魏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同样不具有执业资质的赵某,上述工程层层转包行为均属违法。被告某建筑公司在魏某承揽工程总额上收取管理费,双方系为法律所禁止的借照经营。电力工程公司不能证明其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工程承包手续,明知魏某无施工资质仍交其施工,未尽到全面谨慎审查义务。原告未举证证明承包方公司与电力工程公司系违法承建工程关系,该公司不应对原告承担责任。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9万余元,扣除赵某给付的6万元,一审判决赵某实际赔偿原告83万余元,被告魏某、某电力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孙启明实习生潘一维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