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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男子在做拔火罐保健时,酒精洒在其身上并起火,造成其胸背部及颈部严重烧伤。事发后,该男子自己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结果为“构成10级伤残”,而起诉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不构成伤残”。日前,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足部保健中心经营者赔偿该男子各项损失1.3万余元,而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请求。
法院查明,被告孙某系河北区一家足部保健中心的经营者,该中心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为足底按摩。2013年1月的一天,男子刘某到该中心做拔火罐保健。在该中心服务员对刘某做拔火罐保健过程中,将酒精洒在了刘某的身上,以致起火,造成刘某胸部、背部和颈部受伤。后刘某到医院进行了治疗,被诊断为,腰部、背部二度烧伤。事件发生后,刘某的律师委托某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法医学伤残评定,并出具了伤残评定意见书,确定刘某体表瘢痕形成10级伤残。
日前,刘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他表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其受到经济和精神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9万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该伤残评定意见书不予认可,并要求对原告伤情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原告表示同意。2013年8月,受法院委托,天津市天盾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重新进行了法医学评定。鉴定意见为,刘某的损伤不构成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孙某系足部保健中心的经营者,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程安全操作。现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孙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王钢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