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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天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获悉,日前,一消费者就家用汽车购买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向开发区消协投诉。开发区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谨慎交纳定金。
消费者朱某日前准备在开发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家用汽车,并预交了3000元订金。在签订新车销售订单后,因朱某担保人出现问题,致使订单不能继续执行。朱某要求取消订单、取回订金,遭商家拒绝。经查,朱某交纳的3000元在收据上标注为“订金”,而在朱某签字的新车销售订单中却标注为“定金”,且备注了“定金不退”;商家认为应以订单为准,坚持收取的是定金,而朱某则坚持认定收据标注的订金。经多次调解,朱某重新找到担保人,最终使得新车销售订单继续执行。
开发区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条款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因此,如果消费者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商家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实际上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其数额由双方约定,法律一般不做限制。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要仔细阅读,并谨慎交纳定金。(记者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