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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位八旬老妪到洗浴中心洗浴时,不想还未进入,即在转门处滑倒摔伤。老妪为此向洗浴中心业主索赔经济损失。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业主未尽安保义务,应担责七成,老人亦有一定过错,自行担责三成,由此判决被告业主赔偿受伤老人医疗费、营养费的70%,计1500余元。
今年2月5日11时许,年过八旬的陈老太与其女儿杜某到本市南开区一家洗浴中心洗浴时,陈老太走到该洗浴中心圆形转门时突然滑倒摔伤。据陈老太称,她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伤情为腰1压缩性骨折,需完全卧床休息。事发后,陈老太提出,洗浴中心作为服务型机构,应对消费者有安保责任,然而其在踏入中心转门时,没有任何迎宾人员迎接,也没有任何安全告示,致使陈老太滑倒,洗浴中心理应赔偿。为此,陈老太诉至法院,要求洗浴中心业主汪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2.6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庭上,被告汪某辩称,陈老太并未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消费,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在该中心处滑倒致伤。并且陈老太已年过八旬,其家属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也应担责。为此,不同意原告诉求。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亦有过错的可相应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本案被告作为洗浴中心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被告虽庭审中不承认原告在其转门处滑倒摔伤,但综合被告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及原告看病情况,可以认定原告于今年2月5日在被告转门处因雪天路滑摔倒致伤。被告在雪天路滑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提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的原告,作为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人,在明知雪天路滑的情况下,自己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对于其摔倒受伤,亦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对原告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实习生潘一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