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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骑自行车人在自由市场轧上火腿,摔倒后造成右肱骨结节骨折。由于找不到扔火腿的人,谁应该对伤者承担责任呢?日前,本市红桥区人民对该案做出判决。
红桥区丁子沽附近的一家市场由本市某商贸公司经营和管理。2013年3月晚,家住红桥区的王阿姨骑自行车路过该市场。不想路上散落着一些火腿肠,王阿姨没注意到该情况,致使自行车轧到了火腿肠上。猝不及防,她人仰车翻,重重地摔在了地上。被送到附近医院后,她被诊断为右肱骨结节骨折、膝部擦伤。第二天,王阿姨来到市场询问相关情况,但市场管理人员拒绝接待。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儿,王阿姨将庄某和某商贸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2.4万余元。庭审中,王阿姨自述其治疗尚未终结,受伤原因系租用新市场内房屋的庄某在清理屋内杂物时,将火腿肠扔至马路上所致。被告某商贸公司作为市场的管理者,未能尽到管理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经法庭传唤,庄某未到庭应诉。某商贸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公司与市场内的商户签有协议,规定市场内店铺的门前卫生由承租户自行负责。如果出现行人摔伤的行为也由租户自己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市场系在通行道路的基础之上进行改造而成,其既有作为行人通行道路的作用,又有作为居民购买日用品市场的作用。商贸公司作为市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理应加强管理和维护,以保障市场的上述功能。因商贸公司未及时对市场内的道路环境进行维护或清理,导致原告因地面杂物摔伤,该公司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商贸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7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