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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供热办获悉,2013年天津市供热费交费截止日期是12月31日,还没交费的居民最好抓紧交费,如果逾期不交,会产生滞纳金。
按照有关规定,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费减免优惠。用热户逾期未交供热费的,将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日违约金额最高不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记者胡智伟)